公布修正日期: 108-09-20
其 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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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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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署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當事人行使本法第十條與第十一條所定權利之處理及第十二條所定違反本法規定之通知。(二)公開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三)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五)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六)損害之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知。第 3 點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有關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除符合同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第 4 點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除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外,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第 5 點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一項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即已蒐集者,除有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免為告知情形外,於本法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前,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並得於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 12 點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即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控制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經查明後,應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人,並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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