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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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點
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就本署蒐集之個人資料,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承辦單位應派員陪同為之,其應遵循事項,準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
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準用「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