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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第 14 點

    當事人請求就本署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准駁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經核准閱覽其個人資料時,各單位應派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