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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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本署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與第十一條所定權利之處理及第十二條所定違反本法規定之通知。
(二)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三)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五)個人資料保護之協調聯繫。
(六)損害之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知。
(七)委外辦理採購案件所涉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之查核。
(八)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前項人員至少一人,並以薦任七職等以上者為限。
第三點第一項及前項指定人員名單,應送法制室彙整,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