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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第 5 點

    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一項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即已蒐集者,除有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免為告知情形外,於本法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前,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並得於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