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第 12 點
為維護本署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本署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為維護本署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本署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