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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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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資通安全政策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資通安全政策
公布修正日期:(115-04-13)
壹、依據
一、
<p>資通安全管理法。</p>
二、
<p>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p>
貳、目的
<p>為強化資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電子化政府,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保障民眾權益,訂定本政策。</p>
參、資通安全政策
<p>本署基於ISO/IEC27001國際標準訂定資通安全政策為「資通安全人人有責」,同仁應熟悉並遵循資通安全規範,落實資訊設備及系統之安全防護,以確保本署資通安全。</p>
肆、資通安全定義
<p>指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情形影響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p>
伍、資通安全目標
一、
<p>確保業務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p>
二、
<p>確保資訊業務運作之有效性及持續性。</p>
三、
<p>確保資安措施符合政策及法令要求。</p>
四、
<p>確保個人資料資訊之妥善保護及利用。</p>
五、
<p>建立「資通安全人人有責,資安防護由我開始,運用資通安全第一」之觀念。</p>
六、
<p>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依規定時間完成通報、應變,及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p>
七、
<p>每人每年應接受 3 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p>
陸、資通安全原則及標準
一、
<p>本署各項資通安全管理規定,必須遵守政府相關法規(如: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規定。</p>
二、
<p>本署人員應接受與職務相關之資通安全教育訓練,並熟悉本身工作中之資通安全職責。</p>
三、
<p>資通系統之存取權限配賦,應依業務需求,並考量最小權限、權責區隔及獨立性原則辦理。</p>
四、
<p>應定期辦理資通安全稽核作業,及檢視資通安全管理制度之落實度。</p>
五、
<p>應建立資通安全監控、通報與應變機制,以確保資通安全事件即時處理。</p>
六、
<p>應訂定營運持續計畫,並定期測試演練,以確保業務持續運作。</p>
七、
<p>本政策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視需要修正,以反映政府資通安全管理政策、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通安全實務作業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p>
八、
<p>本政策應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通知本署人員及與本署業務往來之公私機關(構)、提供資通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p>
柒、資通安全範圍
<p>資通安全之範圍如下,有關組室及人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規範或實施計畫,並定期評估實施成效:</p>
一、
<p>人員安全管理。</p>
二、
<p>電腦系統安全管理。</p>
三、
<p>網路管理及使用規範。</p>
四、
<p>存取控制管理。</p>
五、
<p>應用系統開發及維護安全管理。</p>
六、
<p>資訊資產安全管理。</p>
七、
<p>實體與環境安全管理。</p>
八、
<p>營運持續管理。</p>
九、
<p>資通安全維護及稽核管理。</p>
捌、資通安全組織
一、建立資通安全組織
<p>由督導資訊業務之副首長擔任資通安全長,負責推動及監督資通安全相關事務,並成立跨部門之「資通安全處理小組」,統籌資通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p>
二、資通安全組織分工
<p>(一)資通安全管理分工原則如下:</p><p>1.資通安全政策、計畫、措施及技術規範之研議,與安全技術之研究、建置及評估等相關事項,由資訊室負責辦理。</p><p>2.資料及資通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相關業務組室負責辦理。 <br />3.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事項,由政風室會同相關組室負責辦理。 </p>
<p>(二)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規定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必要時得依法執行適任性查核。</p>
<p>(三)資通安全人力、能力及經驗,如有不足之處,得洽請專家學者、組織或團體,提供顧問諮詢服務。</p>
三、權責機關及利害關係者之連繫
<p>(一)維持與相關權責機關及利害關係者適切之連繫。</p>
<p>(二)依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規定辦理資通安全情資分享。</p>
玖、責任
一、
<p>本署人員須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暨其子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署各項作業規範等資通安全相關法令之規定。 </p>
二、
<p>各組室主管對於本政策及相關作業規範之遵循,負監督、執行之責。</p>
拾、獎懲
一、
<p>本署執行資通安全作業有功人員,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機關人員獎懲作業規定」及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p>
二、
<p>本署人員違反資通安全規定者,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機關人員獎懲作業規定」及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依該法第 19 條規定辦理;有觸犯「刑法」之嫌疑者,應予移送司法機關調查;有涉及國家賠償事件者,應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p>
三、
<p>非本署人員違反資通安全規定時,依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民刑事責任。</p>
拾壹、資通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
<p>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依據本署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辦理。</p>
拾貳、相關文件及表單
一、相關文件
<p>(一) 2A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人員安全管理規範。 <br />(二) 2B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規範。 <br />(三) 2C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路管理及使用規範。 <br />(四) 2D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br />(五) 2E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用系統開發及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br />(六) 2F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資訊資產安全管理規範。 <br />(七) 2G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實體與環境安全管理規範。 <br />(八) 2H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營運持續管理規範。 <br />(九) 2I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資通安全維護及稽核管理規範。 <br />(十) 30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設置要點。</p>
二、使用表單
<p>(一)400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資通安全四階文件表。 <br />(二)4002 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適用性聲明書。 <br />(三)4003 內外部議題彙總表。 <br />(四)4004 溝通傳達事項表。 <br />(五)4005 資通安全管理目標量測表。 <br />(六)4006 資通安全法規鑑別表。 </p>
拾參、附則
<p>本政策奉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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