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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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點
當事人向本署申請行使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權利時,有下列情形之ㄧ,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相關證明文件內容有遺落或欠缺,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ㄧ者。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