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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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有關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除符合同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有關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除符合同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