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第 10 點
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