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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第 7 點

    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符合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