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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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點
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署為請求時,應以書面(範例如附件一) 經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書(範例如附件二)。
(三)行使本法之權利類別。
(四)釋(說)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前項請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以書面駁回之:
(一)應記載事項或證明文件遺漏或欠缺,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ㄧ。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