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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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除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外,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