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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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
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符合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
各單位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作成紀錄。
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符合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
各單位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