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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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1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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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
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於任所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二)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三)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符合前項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署及各分署(含辦事處),奉派任或實施輪調之副署長、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主任、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簡任技正、分署長、副分署長、秘書、辦事處主任,任職期間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撫養之已成年子女(以下簡稱眷屬)隨居任所。
(二)前款以外人員經派任職務達二年以上,有眷屬隨居任所。
第 6 點申請借用宿舍,除宿舍管理手冊第七點規定,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情形外,以申請人或配偶於任所或宿舍當地無自有房舍者為限,並依職務、職等、年資、考績、眷口、身心障礙及等級等積點總數決定順序,積點總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但因地區特性或個人特殊考量,得專案簽陳署長或分署長核定。
前項所稱「當地」係指本署及各分署(含辦事處)短程出差規定之轄區。
第 7 點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務:擔任股長以上正副主管職務者,其總積點增加五點。
(二)職等:簡任人員三十點,薦任人員二十點,委任人員十五點,工員(含技工、工友、駕駛)十點,聘用人員八點,約僱人員七點,臨時人員六點。
(三)年資:每滿半年以零點五點計,未滿半年者不計點。
(四)考績:以最近十年考績計算,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丙等不計點。具有考評機制之臨時人員,以每年歷次考評等第計算平均點數後,再行加總最近十年內歷年點數;無考評機制之臨時人員,由單位主管於申請人申請借用宿舍時,以總計十點為上限,給予點數。
(五)眷口: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計入;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每一口以一點計,上限五點。眷口係指實際入住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六)身心障礙者:輕度總積點增加三點,中度總積點增加四點,重度總積點增加五點。
第 8 點申請借用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及實際入住宿舍之眷口清冊。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人員申請借用宿舍者,申請單應送申請人所屬機關用印。
(二)事務管理單位核計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考績、眷口、身心障礙及等級等積點及其總數,按積點總數之多寡,依序列記載宿舍申請登記冊(格式如附件二),並簽報。
(三)經核准借用宿舍,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借用人,並副知借用人所屬機關。
(四)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如附件四),並辦理公證後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准延期遷入者外,未於十五日完成訂約、公證並遷入者,以放棄論。
(五)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第 9 點管理機關應按月自借用人薪俸扣繳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但房租津貼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借用宿舍者,房租津貼扣繳由借用人所屬機關依規定辦理;宿舍管理費則由管理機關按月收取,解繳國庫。
前二項宿舍管理費計收基準、酌予調高事宜,由管理機關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規定辦理。
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停車費及其他所衍生相關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同一戶各單房間借用人,依協議比例負擔費用;未能協議者,其費用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
第 10 點借用宿舍期間,借用人如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應於辦妥貸款或產權登記手續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管理機關。逾期未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逕予申請強制執行。但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 12 點宿舍借用期間為自宿舍借用契約簽訂之日起算,為期三年。
待借用之職務宿舍,得隨時受理申請借用,事務管理單位於受理申請時,應調查機關內各單位人員之需求情形,如有二人以上申請,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借用人如有續借需求,得於宿舍借期屆滿前一個月,重新向管理單位申請借用,續借期間自前次契約屆滿之次日起算,為期三年。
第 14 點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終止派駐或支援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逾期未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逕予申請強制執行;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第 16 點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擅自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申請借用宿舍。第 18 點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事務管理單位視經費狀況購置,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應依機關提供之設備及家具,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五),送交事務管理單位登記後,由借用人簽收。
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依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之設備及家具點交,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第 20 點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七),送請事務管理單位核辦。自費修繕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遷出宿舍時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 附件1 借用申請單(DOC格式)
- 附件1 借用申請單(ODT格式)
- 附件2 申請登記冊(DOC格式)
- 附件2 申請登記冊(ODT格式)
- 附件3 借用通知單(DOC格式)
- 附件3 借用通知單(ODT格式)
- 附件4 宿舍借用契約(DOC格式)
- 附件4 宿舍借用契約 (ODT格式)
- 附件5 家具借用申請單(DOC格式)
- 附件5 家具借用申請單 (ODT格式)
- 附件6 宿舍修繕申請單(DOC格式)
- 附件6 宿舍修繕申請單(ODT格式)
- 附件7 借用通知單(DOC格式)
- 附件7 自費修繕申請單(ODT格式)
- 附件8 職務宿舍公約(DOC格式)
- 附件8 職務宿舍公約(ODT格式)
- 附件1~8 (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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