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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 第 9 點

    管理機關應按月自借用人薪俸扣繳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但房租津貼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借用宿舍者,房租津貼扣繳由借用人所屬機關依規定辦理;宿舍管理費則由管理機關按月收取,解繳國庫。

    前二項宿舍管理費計收基準、酌予調高事宜,由管理機關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規定辦理。

    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停車費及其他所衍生相關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同一戶各單房間借用人,依協議比例負擔費用;未能協議者,其費用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