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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 第 13 點

    宿舍變更用途或另有處分或使用計畫,需予收回時,借用人應於接獲事務管理單位通知二個月內遷出宿舍。逾期未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逕予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