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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 第 18 點

    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事務管理單位視經費狀況購置,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應依機關提供之設備及家具,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五),送交事務管理單位登記後,由借用人簽收。
    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依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之設備及家具點交,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