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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 第 8 點

    申請借用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及實際入住宿舍之眷口清冊。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人員申請借用宿舍者,申請單應送申請人所屬機關用印。

    (二)事務管理單位核計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考績、眷口、身心障礙及等級等積點及其總數,按積點總數之多寡,依序列記載宿舍申請登記冊(格式如附件二),並簽報。

    (三)經核准借用宿舍,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借用人,並副知借用人所屬機關。

    (四)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如附件四),並辦理公證後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准延期遷入者外,未於十五日完成訂約、公證並遷入者,以放棄論。

    (五)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