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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 第 14 點

    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終止派駐或支援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逾期未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逕予申請強制執行;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