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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 第 7 點

    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務:擔任股長以上正副主管職務者,其總積點增加五點。

    (二)職等:簡任人員三十點,薦任人員二十點,委任人員十五點,工員(含技工、工友、駕駛)十點,聘用人員八點,約僱人員七點,臨時人員六點。

    (三)年資:每滿半年以零點五點計,未滿半年者不計點。

    (四)考績:以最近十年考績計算,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丙等不計點。具有考評機制之臨時人員,以每年歷次考評等第計算平均點數後,再行加總最近十年內歷年點數;無考評機制之臨時人員,由單位主管於申請人申請借用宿舍時,以總計十點為上限,給予點數。

    (五)眷口: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計入;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每一口以一點計,上限五點。眷口係指實際入住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六)身心障礙者:輕度總積點增加三點,中度總積點增加四點,重度總積點增加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