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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 第 16 點

    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擅自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申請借用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