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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 第 3 點

    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於任所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二)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三)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符合前項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署及各分署(含辦事處),奉派任或實施輪調之副署長、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主任、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簡任技正、分署長、副分署長、秘書、辦事處主任,任職期間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撫養之已成年子女(以下簡稱眷屬)隨居任所。

    (二)前款以外人員經派任職務達二年以上,有眷屬隨居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