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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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點
宿舍借用期間為自宿舍借用契約簽訂之日起算,為期三年。
待借用之職務宿舍,得隨時受理申請借用,事務管理單位於受理申請時,應調查機關內各單位人員之需求情形,如有二人以上申請,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借用人如有續借需求,得於宿舍借期屆滿前一個月,重新向管理單位申請借用,續借期間自前次契約屆滿之次日起算,為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