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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 第 6 點

    申請借用宿舍,除宿舍管理手冊第七點規定,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情形外,以申請人或配偶於任所或宿舍當地無自有房舍者為限,並依職務、職等、年資、考績、眷口、身心障礙及等級等積點總數決定順序,積點總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但因地區特性或個人特殊考量,得專案簽陳署長或分署長核定。
    前項所稱「當地」係指本署及各分署(含辦事處)短程出差規定之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