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11-10-18
接收保管-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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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公布修正日期:(1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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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執行機關接管各級政府機關、學校等移交財產時,應核校釐正移接清冊資料後(格式如附件一至八),於管理系統登錄資料。
執行機關自行接管財產時,應依據登記資料、權利憑證、實際勘查情形或稅捐機關提供稅籍資料,於管理系統登錄資料。
前二項執行機關於管理系統登錄資料後,應複核後轉檔。
第 7 點財產價值,依下列方式計價:
(一)不動產1、土地:依接管當期申報地價列帳;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2、土地改良物:依接管資料所載之價值列帳,無價值資料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執行機關估定之。3、房屋建築及設備:依接管資料所載之價值列帳,無價值資料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執行機關估定之。(二)動產、有價證券、權利:依接管資料所載之價值列帳,無價值資料者,由執行機關估定之。財產價值,應依國有非公用財產折舊原則辦理折舊。第 8 點土地產籍資料內容包含地籍資料、申報地價資料、地上物資料、管理資料、勘清查資料、列管資料、抵稅資料、珍貴財產資料、未結案件資訊、已結案件資訊、產籍加註等欄。
土地改良物產籍資料於其附著之土地或建物產籍資料之產籍加註欄登錄財產編號、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等資料。
第 16 點財產需報請本署或審計機關審核辦理報廢或報損者,分署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十),一份留存,二份報本署。俟核准報廢或報損發回一份後,由執行機關於管理系統註銷產籍資料。
前項報廢之財產屬房屋者,應於報廢核准後辦理拆除,拆除完畢,有登記者並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再於管理系統註銷產籍資料。其設有房屋稅籍者,應向稅捐機關申請稅籍註銷事宜。
第 18 點不動產以外之財產,須移撥中央政府機關者,分署應報請本署核准後,填製「財產撥出單」(如附件十一)一式三份,用印後一份留存,其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用印後,一份退還,執行機關據以於管理系統註銷產籍資料。第 20 點分署應按期編製下列各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報本署:
(一)國有非公用房地數量價值報告表(月報)。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區分報告表(月報)。
(三)國有非公用房屋管理區分報告表(月報)。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目錄(年報)。
(五)國有非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結存表(季報)。
(六)國有非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年報)。
前項報表,應於當期(月、季、年)結束次月五日前報本署。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報表,本署每半年彙報審計部,並分送有關單位。第 22 點權利憑證送管、調借,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送管各類權利憑證,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列印權利憑證送管單一式二份,附權利憑證移送管理人員抽取權利憑證及送管單一份後,另一份簽還原送管人以代收據。(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需調借權利憑證,應列印權利憑證調借單一式二份,送管理人員調借權利憑證,並將一份調借單簽還調借人員,另一份由權利憑證管理人員存據。- 附件一 國有非公用土地移接清冊
- 附件二 國有非公用房屋移接清冊
- 附件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改良物移接清冊
- 附件四 國有非公用動產移接清冊
- 附件五 國有非公用股票移接清冊
- 附件六 國有非公用政府債券移接清冊
- 附件七 國有非公用其他有價證券移接清冊
- 附件八 國有非公用權利移接清冊
- 附件九 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
- 附件十 財產毀損報廢單
- 附件十一 財產撥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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