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 第 16 點

    財產需報請本署或審計機關審核辦理報廢或報損者,分署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十),一份留存,二份報本署。俟核准報廢或報損發回一份後,由執行機關於管理系統註銷產籍資料。
    前項報廢之財產屬房屋者,應於報廢核准後辦理拆除,拆除完畢,有登記者並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再於管理系統註銷產籍資料。其設有房屋稅籍者,應向稅捐機關申請稅籍註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