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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 第 17 點

    財產已達使用年限,依權責劃分規定經分署核定報廢者,執行機關應依據核定公文書,於管理系統註銷產籍資料。
    前項報廢之財產屬房屋者,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