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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 第 20 點

    分署應按期編製下列各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報本署:
    (一)國有非公用房地數量價值報告表(月報)。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區分報告表(月報)。
    (三)國有非公用房屋管理區分報告表(月報)。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目錄(年報)。
    (五)國有非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結存表(季報)。
    (六)國有非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年報)。
    前項報表,應於當期(月、季、年)結束次月五日前報本署。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報表,本署每半年彙報審計部,並分送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