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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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點
財產因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報損及報廢等管理情形變動時,執行機關應依公文書或憑證資料,於管理系統登錄相關異動資料,並由專人複核。
財產因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報損及報廢等管理情形變動時,執行機關應依公文書或憑證資料,於管理系統登錄相關異動資料,並由專人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