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
第 22 點
權利憑證送管、調借,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送管各類權利憑證,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列印權利憑證送管單一式二份,附權利憑證移送管理人員抽取權利憑證及送管單一份後,另一份簽還原送管人以代收據。(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需調借權利憑證,應列印權利憑證調借單一式二份,送管理人員調借權利憑證,並將一份調借單簽還調借人員,另一份由權利憑證管理人員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