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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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
財產價值,依下列方式計價:
(一)不動產1、土地:依接管當期申報地價列帳;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2、土地改良物:依接管資料所載之價值列帳,無價值資料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執行機關估定之。3、房屋建築及設備:依接管資料所載之價值列帳,無價值資料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執行機關估定之。(二)動產、有價證券、權利:依接管資料所載之價值列帳,無價值資料者,由執行機關估定之。財產價值,應依國有非公用財產折舊原則辦理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