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
第 13 點
執行機關因應業務需要,應於不動產產籍資料登錄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
管理區分及子管理區分之定義,指因應業務處理需要之分類及細項,其項目如附件九。
執行機關因應業務需要,應於不動產產籍資料登錄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
管理區分及子管理區分之定義,指因應業務處理需要之分類及細項,其項目如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