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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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
執行機關接管各級政府機關、學校等移交財產時,應核校釐正移接清冊資料後(格式如附件一至八),於管理系統登錄資料。
執行機關自行接管財產時,應依據登記資料、權利憑證、實際勘查情形或稅捐機關提供稅籍資料,於管理系統登錄資料。
前二項執行機關於管理系統登錄資料後,應複核後轉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