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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 第 23 點

    執行機關應定期查對產籍資料與地政資料或權利憑證是否相符,不符時應釐正產籍資料或洽有關單位更(修)正登記或權利憑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