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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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點
不動產以外之財產,須移撥中央政府機關者,分署應報請本署核准後,填製「財產撥出單」(如附件十一)一式三份,用印後一份留存,其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用印後,一份退還,執行機關據以於管理系統註銷產籍資料。
不動產以外之財產,須移撥中央政府機關者,分署應報請本署核准後,填製「財產撥出單」(如附件十一)一式三份,用印後一份留存,其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用印後,一份退還,執行機關據以於管理系統註銷產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