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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9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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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96-12-21)
第 1 點
為配合土石採取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p>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土石採取案件,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以下稱辦理機關)依本要點處理。</p><p>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指土石採取法第二條規定之各級機關。</p>
第 3 點
申請採取土石者,應備下列書件,向辦理機關申請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規劃申請土石採取證明書」(以下稱同意規劃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申請書。</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申請範圍內之國、私有土地關係位置圖及清冊;應按權屬分別統計筆數、面積。</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四﹞申請範圍內國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div>前項申請案應附書件不齊者,辦理機關應通知補正或退回。<br />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辦理機關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逕行列印查詢資料併案審核,免由申請人檢附。<br />同一區域有二人以上向辦理機關申請採取土石時,以申請在先者優先。但同日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第 4 點
<p>辦理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書件齊全且完成現場勘查者,除法令有禁止規定,或經評估國有土地有較採取土石更高之利用價值者外,得於申請人繳納同意規劃保證金後,發給同意規劃證明書。</p><p>前項同意規劃保證金按國有土地申請當期之公告現值核計;申請人得以現金繳納或以金融機構之定期存單設定質權充當。</p>
第 5 點
<p>同意規劃證明書,僅供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及就同意規劃之國有土地進行探查、勘測、調查、評估土石資源,申請人不得主張其他權利。</p><p>前項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作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每次展期以六個月為限。</p>
第 6 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機關應註銷所核發之同意規劃證明書,無息退還同意規劃保證金,但申請人有擅自變更地形地貌或違法使用情形者,應先扣除其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如有不足,依法請求申請人補足,申請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申請人未於該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土石採取許可。</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申請人未獲主管機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同意規劃之國有土地有公用需要。</div>前項損害賠償金,以實際受損害為度;其受損害數量,得責成申請人請專業技師核估認證後計算。
第 7 點
<p style="undefined">申請人於取得土石採取許可後(即土石採取人),應檢具土石採取許可證暨主管機關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土地清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辦理機關申請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使用同意書」(以下稱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p><p style="undefined">前項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敘明計畫年期內國有土地每年期計畫採取量,並由土石採取人送請專業技師覆核認證。</p><p style="undefined">土石採取人於繳清當年期預收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並經辦理機關核發使用同意書後,始得依土石採取法規定正式開採;以後年期應於期初預先繳納使用費,期末再依實際銷售金額核計實際使用費。</p><p style="undefined">前項使用保證金得以同意規劃保證金抵繳。</p>
第 8 點
土石採取之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核計方式如下:(計算範例如附件三) <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各年期預收使用費:<br />以砂石商業同業公會提供之現場銷售當時市價(以下稱銷售市價)(元/立方公尺)乘以第七點第二項之當年期計畫採取量(立方公尺),以其乘積之百分之十五核計。</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各年期實際使用費:</div> <div style='margin-left: 3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1、於每年期期末,以當年期實際銷售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實際使用費,並與預收使用費核計後,多退少補。</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2、當年期實際銷售金額: <br />於每年期期末,以銷售市價(元/立方公尺)乘以經專業技師覆核認證之該年期實採數量(立方公尺)計算。但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均屬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銷售市價(元/立方公尺)乘以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該年期實採數量(立方公尺)計算。</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使用保證金:以銷售市價(元/立方公尺)乘以國有土地同意使用期間內計畫採取量總和(立方公尺),以其乘積之百分之五核計。</div>辦理機關為計算使用費及保證金所需相關資料,土石採取人應配合提供之。
第 9 點
<p>使用同意書所訂同意使用期間,不得逾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限。期間屆滿時,同意使用即行終止。</p><p>土石採取人得於前項同意使用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展期之書件,申請展延使用同意書之期限,其展延期限不得逾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限。</p>
第 10 點
<p>土石採取人於使用同意書同意使用期間屆滿、提前完成土石採取或無意繼續採取時,應依主管機關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土地整復,交還辦理機關;辦理機關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p><p>土石採取人完成土地整復交還土地者,其所繳使用保證金及溢繳之使用費,辦理機關於扣除前項補償後無息退還,若有不足,依法請求土石採取人補足。</p><p>土石採取人於土石採取及土地整復期間,因相關作業致損及他人權益者,應負賠償之責。</p>
第 11 點
土石採取人其他應遵守事項:<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採取土石應依土石採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不得變更國有土地用途。</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不得擅自砍伐國有土地上林木。</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四﹞應依本要點規定繳交費用及檢送相關資料。</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五﹞辦理土地整復時,不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法令規定。</div>土石採取人違反前項第﹝一﹞、﹝二﹞、﹝三﹞款,或違反第﹝四﹞款經一次催告仍未辦理者,辦理機關得隨時撤銷使用同意書,並要求土石採取人依主管機關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土地整復,交還土地。<br />土石採取人交還土地時,未依主管機關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土地整復,或違反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所繳使用保證金及溢繳之使用費充作土地整復費用,多退(無息退還)少補;辦理機關受有損害時,土石採取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2 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土石採取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1證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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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同意書.doc
附件2同意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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