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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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
土石採取之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核計方式如下:(計算範例如附件三)
﹝一﹞各年期預收使用費:
以砂石商業同業公會提供之現場銷售當時市價(以下稱銷售市價)(元/立方公尺)乘以第七點第二項之當年期計畫採取量(立方公尺),以其乘積之百分之十五核計。﹝二﹞各年期實際使用費:1、於每年期期末,以當年期實際銷售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實際使用費,並與預收使用費核計後,多退少補。2、當年期實際銷售金額:
於每年期期末,以銷售市價(元/立方公尺)乘以經專業技師覆核認證之該年期實採數量(立方公尺)計算。但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均屬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銷售市價(元/立方公尺)乘以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該年期實採數量(立方公尺)計算。﹝三﹞使用保證金:以銷售市價(元/立方公尺)乘以國有土地同意使用期間內計畫採取量總和(立方公尺),以其乘積之百分之五核計。辦理機關為計算使用費及保證金所需相關資料,土石採取人應配合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