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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

  • 第 3 點

    申請採取土石者,應備下列書件,向辦理機關申請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規劃申請土石採取證明書」(以下稱同意規劃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範圍內之國、私有土地關係位置圖及清冊;應按權屬分別統計筆數、面積。
    ﹝四﹞申請範圍內國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前項申請案應附書件不齊者,辦理機關應通知補正或退回。
    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辦理機關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逕行列印查詢資料併案審核,免由申請人檢附。
    同一區域有二人以上向辦理機關申請採取土石時,以申請在先者優先。但同日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