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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

  • 第 7 點

    申請人於取得土石採取許可後(即土石採取人),應檢具土石採取許可證暨主管機關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土地清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辦理機關申請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使用同意書」(以下稱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敘明計畫年期內國有土地每年期計畫採取量,並由土石採取人送請專業技師覆核認證。

    土石採取人於繳清當年期預收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並經辦理機關核發使用同意書後,始得依土石採取法規定正式開採;以後年期應於期初預先繳納使用費,期末再依實際銷售金額核計實際使用費。

    前項使用保證金得以同意規劃保證金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