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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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
土石採取人其他應遵守事項:
﹝一﹞採取土石應依土石採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不得變更國有土地用途。﹝三﹞不得擅自砍伐國有土地上林木。﹝四﹞應依本要點規定繳交費用及檢送相關資料。﹝五﹞辦理土地整復時,不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法令規定。土石採取人違反前項第﹝一﹞、﹝二﹞、﹝三﹞款,或違反第﹝四﹞款經一次催告仍未辦理者,辦理機關得隨時撤銷使用同意書,並要求土石採取人依主管機關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土地整復,交還土地。
土石採取人交還土地時,未依主管機關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土地整復,或違反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所繳使用保證金及溢繳之使用費充作土地整復費用,多退(無息退還)少補;辦理機關受有損害時,土石採取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