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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

  • 第 10 點

    土石採取人於使用同意書同意使用期間屆滿、提前完成土石採取或無意繼續採取時,應依主管機關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土地整復,交還辦理機關;辦理機關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

    土石採取人完成土地整復交還土地者,其所繳使用保證金及溢繳之使用費,辦理機關於扣除前項補償後無息退還,若有不足,依法請求土石採取人補足。

    土石採取人於土石採取及土地整復期間,因相關作業致損及他人權益者,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