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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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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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
申請應用本署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申請複製並以郵寄或電子傳遞等方式交付複製品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供本署查驗。
第一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第5點檔案應用之申請,依申請應用檔案性質,分文至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業務承辦單位應檢視申請書所載事項,依規定辦理檔案調案,並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准駁通知函(附件二)及准駁表(附件三),簽陳本署權責長官核示,並將准駁通知函抄送檔案管理單位。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同一申請人申請應用之檔案如數量過多,無法於三十日內完成准駁時,得採分批審復。
第6點申請檔案應用案件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檔案應用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以郵寄或電子傳遞等方式交付複製品,未依第三點第二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且無第一項法規所定得拒絕其申請事由者,本署應通知申請人以到署為檔案應用之方式為之。
第7點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指定應用時間前,備妥經核准應用之相關檔案資料、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及申請書影本。
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檔案原件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原件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適當遮掩後提供應用。
前項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業務承辦單位應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第8點申請人或代理人(以下統稱檔案應用者)至本署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函、准駁表及備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進入應用處所,並由業務承辦單位指定人員全程陪同應用檔案。
檔案應用者因故無法於指定時間至本署應用檔案,應於指定時間前通知業務承辦單位,並另行約定時間;應用時間之改訂,以一次為限。
第10點檔案應用者於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三)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署網路系統。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第11點檔案應用者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擅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附件一 檔案應用申請書(ODT格式)
- 附件一檔案應用申請書(PDF)
- 附件二 准駁通知函(ODT格式)
- 附件二准駁通知函(PDF)
- 附件三 檔案應用准駁表(ODT格式)
- 附件三檔案應用准駁表(PDF)
- 附件四 檔案應用簽收單(ODT格式)
- 附件四檔案應用簽收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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