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正日期: 102-01-01
其 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102-01-01)
-
第3點本要點所稱「檔案」,係指本署依照檔案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各款所定情形者,得拒絕其申請:
(一)涉及國家機密者。
(二)涉及犯罪資料者。
(三)涉及工商秘密者。
(四)涉及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涉及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第5點審核及回覆:(一)本署收發人員接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即掛號並分文至權責業務承辦單位審理。(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收文後,應審查申請方式或要件是否正確,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檢查申請書所載事項,確認其正確性,如有內容要旨、檔號等相關資料誤繕者,應予以釐正。(四)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審理申請案時應依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且負檔案資料保管責任,直至返還檔案管理單位為止。(五)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先予審查,填寫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函稿(詳附件二)及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詳附件三)陳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決定之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所定三十日,於有補正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六)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函復或駁回申請時應副知檔案管理人員並附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影本。第6點準備檔案:(一)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於約定日期前備妥經核准應用之相關檔案資料、檔案應用簽收單及申請書影本。(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檢查檔案是否有限制公開,如其中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檔案無法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部分做適當之遮蓋後提供應用。檔案部分抽離或遮蓋情形應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三)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第7點檔案應用:(一)檔案應用地點及時間:1.地點:設於本署3樓檔案室(臺北市光復南路148號)。2.時間:上班日上午自9時至11時30分止,下午自2時至4時30分止。(二)應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於本署指定時間、地點,親至本局閱覽檔案資料,及交付下列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閱覽。1.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暨審核表正本。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3.有授權或委任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尚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為影本,須由申請人及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應用完畢,點收檔案資料無誤,並繳交相關費用後交還申請人。4.業務承辦單位應派員核對上列證明文件並全程陪同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料。(三)申請人應用檔案資料應遵守本署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之規定,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立即中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資料之行為。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4.無故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地點。(四)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與申請人另行約定日期後再行調閱。未事先約定者,仍應重新辦理申請。(五)申請人未按既定時間至本署閱覽檔案者,承辦人應另訂時間,再行通知其準時前往。閱覽時間之改訂,以一次為限,以避免影響公務之推行。(六)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確認無訛後,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將第3聯交付申請人,另將檔案應用簽收單第1聯併同檔案辦理還卷。第9點收費標準:(一)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取費用新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二)複製檔案,以影印B4(含)以下尺寸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餘請參閱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三)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50元。- 附件1 檔案應用申請書(ODT格式)
- 附件2 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ODT格式)
- 附件3 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ODT格式)
- 附件4 檔案應用簽收單(ODT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