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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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點
檔案應用者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擅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檔案應用者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擅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