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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第11點

    檔案應用者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擅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