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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第8點

    申請人或代理人(以下統稱檔案應用者)至本署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函、准駁表及備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進入應用處所,並由業務承辦單位指定人員全程陪同應用檔案。

    檔案應用者因故無法於指定時間至本署應用檔案,應於指定時間前通知業務承辦單位,並另行約定時間;應用時間之改訂,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