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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第5點

    審核及回覆:

    (一)本署收發人員接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即掛號並分文至權責業務承辦單位審理。
    (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收文後,應審查申請方式或要件是否正確,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檢查申請書所載事項,確認其正確性,如有內容要旨、檔號等相關資料誤繕者,應予以釐正。
    (四)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審理申請案時應依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且負檔案資料保管責任,直至返還檔案管理單位為止。
    (五)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先予審查,填寫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函稿(詳附件二)及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詳附件三)陳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決定之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所定三十日,於有補正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六)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函復或駁回申請時應副知檔案管理人員並附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