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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第5點

    檔案應用之申請,依申請應用檔案性質,分文至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業務承辦單位應檢視申請書所載事項,依規定辦理檔案調案,並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准駁通知函(附件二)及准駁表(附件三),簽陳本署權責長官核示,並將准駁通知函抄送檔案管理單位。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同一申請人申請應用之檔案如數量過多,無法於三十日內完成准駁時,得採分批審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