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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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點
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由業務承辦單位與檔案應用者另行約定應用時間再行調閱。未事先約定者,仍應重行辦理申請。
檔案應用完畢,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陪同人員當場檢視、點收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將第三聯交付檔案應用者,另將檔案應用簽收單第一聯併同檔案辦理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