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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第3點

    申請應用本署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申請複製並以郵寄或電子傳遞等方式交付複製品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供本署查驗。

    第一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