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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第10點

    檔案應用者於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三)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署網路系統。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