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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第7點

    檔案應用:

    (一)檔案應用地點及時間:
    1.地點:設於本署3樓檔案室(臺北市光復南路148號)。
    2.時間:上班日上午自9時至11時30分止,下午自2時至4時30分止。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於本署指定時間、地點,親至本局閱覽檔案資料,及交付下列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閱覽。
    1.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暨審核表正本。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3.有授權或委任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尚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為影本,須由申請人及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應用完畢,點收檔案資料無誤,並繳交相關費用後交還申請人。
    4.業務承辦單位應派員核對上列證明文件並全程陪同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料。
    (三)申請人應用檔案資料應遵守本署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之規定,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立即中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資料之行為。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無故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地點。
    (四)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與申請人另行約定日期後再行調閱。未事先約定者,仍應重新辦理申請。
    (五)申請人未按既定時間至本署閱覽檔案者,承辦人應另訂時間,再行通知其準時前往。閱覽時間之改訂,以一次為限,以避免影響公務之推行。
    (六)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確認無訛後,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將第3聯交付申請人,另將檔案應用簽收單第1聯併同檔案辦理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