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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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點
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指定應用時間前,備妥經核准應用之相關檔案資料、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及申請書影本。
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檔案原件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原件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適當遮掩後提供應用。
前項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業務承辦單位應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