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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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點
申請檔案應用案件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檔案應用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以郵寄或電子傳遞等方式交付複製品,未依第三點第二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且無第一項法規所定得拒絕其申請事由者,本署應通知申請人以到署為檔案應用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