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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第6點

    準備檔案:

    (一)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於約定日期前備妥經核准應用之相關檔案資料、檔案應用簽收單及申請書影本。
    (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檢查檔案是否有限制公開,如其中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檔案無法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部分做適當之遮蓋後提供應用。檔案部分抽離或遮蓋情形應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
    (三)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